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等(2026-07-07)

勞資爭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7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群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7號

原 告 林翊翔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被 告 群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

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

事件法第15條著有規定。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

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

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因財產權

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

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

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

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

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

,不得超過原額數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

7定有明文。而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前開規定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並報請司法院准予核

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

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

;逾10萬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逾1,000萬元部分,

加徵10分之1。查原告起訴之聲明為「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

存在。二、被告應自115年4月23日起至原告復職前1日止,按月

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53,6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給付原告1

48,3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被告應自115年5月4日起至原告復職前

1日止,按月於次月末日前各提繳3,32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

戶。」原告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因原告為83年出生,其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

制退休年齡65歲止,可工作期間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

規定,應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以5年計算,而原告主張其月薪為5

3,600元,被告每月尚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3,324元,故此項聲

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15,440元【計算式:(53,600元+

3,324元)×12個月×5年=3,415,440元】;而原告聲明第2、4項請

求按月給付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與聲明第1項互相競合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聲明第1項定之;另原告聲明第3項請求

職業災害之工資補償148,32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

63,761元【計算式:3,415,440元+148,321元=3,563,761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269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

定,原告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8,846元【計算式:43,269

元×2/3=28,846元,元以下4捨5入】。則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14,

423元【計算式:43,269元-28,846元=14,423元】。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