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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6-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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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000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PATAUD SUPARAT蘇帕來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LPATAUD SUPARAT蘇帕來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居留地址在新北巿五股區,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居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