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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288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宏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宏展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臺中○○○○○○○○○,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