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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17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BUNKOED PENVISA萍葳莎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BUNKOED PENVISA萍葳莎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5年4月10日出境,此有入出境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