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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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888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玫潔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本條規定之情形只是例示,當然包括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非訟程序,此為第28條第2項規定之當然效果(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8號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玫潔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裁定債務人自民國114年8月5日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此有該裁定影本附卷可憑。而本件債權均為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前所成立,自屬更生債權,且顯非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有聲請狀所附該分期付款合約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依首開說明,債權人應僅得依更生程序行使其權利。故債權人聲請逕依督促程序對該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