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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7-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8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劉嘉印即福興便當即福興岡山羊肉快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付款地:嘉義),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112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3年11月15日 800,000元 735,900元 115年5月19日 115年5月19日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