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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6-07-14)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張家銘

代 理 人 王漢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經 理 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家銘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14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2,426,404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而債務總金額則有2,426,404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5年3月5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0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也沒有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債務人:張家銘)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0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2,426,404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62,842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有限公司442,154元、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8,866元、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82,578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192元、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4,218元、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608,257元。以上金額,合計6,919,107元。 總金額合計:7,159,972元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總額計算為:本金總額862,599元;利息總額1,658,568元;違約金二筆1,174元、84,916元;及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之合計。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5年4月15日民事陳報狀所附之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調解卷第91頁】之記載數額計算,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0,865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約30,000元(工地粗工、搭鷹架)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5年度最低生活費用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數額範圍。 扶養費用:18,618元 未成年子女:2名 扶養義務人:二人 (聲請人長子於000年0月出生、次子於000年0月出生;聲請人每月支出扶養費用各9,309元,合計18,618元)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62,339元

①存款:7,687元 【註:聲請人雖稱因有積欠玉山銀行債務,故無法補登存摺,玉山銀行存款餘額應為0 元云云;惟並無實據,故玉山銀行存款部分,應依存摺最後登載餘額7,617元計算】。

②保單價值準備金:54,652元 (三商美邦人壽)。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