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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6-08-14)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4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吳主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4,1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2人×10份×43元-1,00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債權人:

㈠依調解卷內資料,「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陳報聲請人以車號000-0000號車輛設定動產抵押借貸,則聲請人之債權人應有「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債權人清冊所列「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誤載?或另有其他債務存在?請查明後更正。另聲請人原列「新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人,主張為房貸二胎,但經該公司於調解時陳報無債權,亦請查明該房貸二胎之債權人為何公司陳報到院,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㈡就積欠「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若為分期債務,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何時借款、借款金額、擔任保證人、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且需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若為車輛擔保借貸,應陳報各筆借款係分別以何車輛(何人之何車號車輛)為擔保借貸?各該車輛分別為何人所有?現況為何,是否遭拖回抵償。

三、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

㈠提出聲請人自115年5月起迄今之薪資單或薪資明細(聲請人已提出115年1至4月份南亞薪資單資料)。

㈡詳細說明計算聲請人於115年1月起迄今兼職外送之各筆收入(依所提中國信託存摺〈調解卷第71至83頁〉與兼職外送收入資料〈調解卷第123頁〉,其收入數額不符,是否為兼職兩家外送之收入)。

㈢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定期之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四、車輛:

㈠請提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除車號000-0000號汽車、000-0000號機車、000-0000號機車外,其他所有未登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但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全部車輛),並陳報各該車輛(含車號000-0000號汽車、000-0000號機車、000-0000號機車)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㈡陳報名下車號000-0000號汽車被匯豐汽車拖走之目前現況為何?

五、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已提出之資料無庸重複提出,但須補115年5月後迄今之最新存摺資料】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商業保險部分:

㈠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提出並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聲請人子女)以下資料:

㈠陳報欲扶養之子女姓名為何(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子女姓名與戶籍謄本記載不符,無從確認是否為聲請人所欲提列之人)

㈡提出聲請人子女與配偶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㈢提出聲請人子女每月領取補助2,000元之入帳證明,並說明為何種補助。

㈣陳報聲請人子女除上開所領取之2000元補助外,是否有領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中低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兒少補助、津貼、助學金,包含由配偶領取與子女相關之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㈤提出聲請人子女名下所有財產之財產總額為何?並應提出子女名下郵局、農漁會、合作社及全部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