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8-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劉沛濬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6,697元【計算式:
醫療保險金4,848,000元+失能保險金774,000元+豁免保費之不當
得利74,697元(即訴之聲明第2、3、4項之確認利益)=5,696,697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楊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