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價金(2026-07-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維祥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銘男
訴訟代理人 王漢律師
被 告 達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俊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584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26,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