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房租水電費(2026-07-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嘉義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理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被 告 宏佳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芊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租水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2,660元,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36,2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