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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價金(2026-08-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告 中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又中

被 告 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4萬7,800元,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33萬3,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