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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2025-09-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5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展員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高翌庭

相 對 人 展員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景翔蔡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存字第26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中央政府

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債票面額新臺幣200,000元整,准予

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1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其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債票面額新臺幣200,000元整為擔保,並以本院114年存字第265號提存事件提存,聲請假扣押執行(本院114年度執全字第87號),因查無相對人展員國際有限公司及張景翔可供假扣押執行之財產,債權人已於假扣押實施前撤回對展員國際有限公司及張景翔之執行在案。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蔡宗仁同意返還提存物,提出其取回同意書、印鑑證明書正本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各卷宗核閱無誤。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95條、第8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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