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6-08-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4
案號: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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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字第24號
抗 告 人 盈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宇
相 對 人 木禾國際創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15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