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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7-10)

勞資爭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0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31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蔡憬亨

相對人即

被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Hu,Yu Chi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調解聲請費

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法第16條規定:「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一、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二、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生爭議。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不合於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查本件於起訴前未經勞資爭議調解,因此,本件應先進行勞動調解程序,合先敘明。

二、次查,有關調解費用之徵收,勞動事件法並未規定,依同法第15條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三、再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請求相對人即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登報道歉三日。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未據聲請人即原告繳納。茲限聲請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