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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2026-08-19)

勞資爭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9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貝斯美德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張語倢陳曉宣

姚曼萍

相 對 人 貝斯美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道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事件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

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

15條著有規定。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

文。第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

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

上者,徵收5,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張語倢、

陳曉宣、姚曼萍主張相對人應分別給付68,632元(資遣費59,326

元、特休未休工資2,549元、115年7月工資6,757元)、72,645元

(資遣費51,281元、特休未休工資14,224元、115年7月工資7,14

0元)、119,119元(資遣費109,643元、特休未休工資2,632元、

115年7月工資6,844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

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張語倢、陳曉宣聲

請調解標的金額未滿10萬元,免徵聲請費,而聲請人姚曼萍聲請

調解標的金額為119,119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另聲請人

均請求相對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為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

解者,此部分免徵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

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姚曼萍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