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2026-08-19)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張語倢陳曉宣
姚曼萍
相 對 人 貝斯美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道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事件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
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
15條著有規定。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
文。第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
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
上者,徵收5,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張語倢、
陳曉宣、姚曼萍主張相對人應分別給付68,632元(資遣費59,326
元、特休未休工資2,549元、115年7月工資6,757元)、72,645元
(資遣費51,281元、特休未休工資14,224元、115年7月工資7,14
0元)、119,119元(資遣費109,643元、特休未休工資2,632元、
115年7月工資6,844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
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張語倢、陳曉宣聲
請調解標的金額未滿10萬元,免徵聲請費,而聲請人姚曼萍聲請
調解標的金額為119,119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另聲請人
均請求相對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為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
解者,此部分免徵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
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姚曼萍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