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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8-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7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鄭禹祥

債 務 人 游皓傑即沐俈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拍賣之抵押物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