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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7-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5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真

相 對 人 李棕瑋

相 對 人

即 受託人 蔡珮宜

債 務 人 台灣博測科技有限公司

委託人兼上

法定代理人 張亞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另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棕瑋、債務人張亞青於民國114年5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張亞青、台灣博測科技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8,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執有台灣博測科技有限公司、張亞青於114年3月4日所共同簽發面額為123,000,000元之本票乙紙,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尚積欠120,000,000元及利息未清償。張亞青復於115年3月2日將抵押物其中權利範圍1000分之693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蔡珮宜,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地籍異動索引、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5年5月21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等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7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17 40,109.00 全部 002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19 737.00 全部 003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27 907.00 全部 004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28 713.00 全部 005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47 2.654.00 全部 006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0 2,725.00 全部 007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1 2,733.00 全部 008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2 2,653.00 全部 009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3 3,693.00 全部 010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4 2,727.00 全部 011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5 3,965.00 全部 012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6 12,145.00 全部 013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304-35 3,575.00 全部 014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304-104 234.00 全部 015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304-119 107.00 全部 備註:相對人李棕瑋權利範圍1000分之307、 相對人即受託人蔡珮宜(委託人張亞青)權利範圍1000分之693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