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7-08)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力
相 對 人 蔡珮宜
債 務 人 台灣博測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亞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另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亞青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台灣博測科技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7年10月31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等原應依114年10月23日所簽立擔保協議書內容給付聲請人76,152,680元(計算式:耀創公司未付貨款24,530,940元+耀創公司未付貨款23,625,840元+百會公司未付貨款11,306,060元+百會公司未付貨款10,689,840元+賠償金6,000,000元),詎料迄今債務人等均不依約履行,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業已於115年3月2日信託並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採購單、訂單、擔保協議書、本票、催款通知、郵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債務人台灣博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6月16日及115年7月3日雖分別具狀陳報就抵押債權金額計算合理性與真實性存有爭議,且願意與聲請人進行調解等語,然按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債務人上開陳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