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6-08-18)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梅方旗
代 理 人 張巧妍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銘益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王秋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債務人梅方旗自民國115年8月18日下午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積欠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共計2,686,128元,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聲請人於5年內均未從事營業活動,並對已屆清償期債務實有不能清償之情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112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收入切結書、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郵局存摺節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暨查詢結果表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0號卷及聲請人勞保資料等核閱屬實,經本院審酌後,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所定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說明詳如附表),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