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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6-07-10)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0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蔡靜嫻

代 理 人 江昱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漁

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以「陳報狀」補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註:請以陳報狀補提出,勿直接遞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以免被誤送至分案室另分新案號)。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010元(註: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的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7人10份43元-1,000元=2010元)。

三、重新提出財產清冊,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包含土地、房屋、汽車、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50cc或40馬力以上)、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股票、債券、基金、期貨與其他有價證券、黃金、鑽石、珠寶以及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現金,或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註:例如古董、字畫、名牌皮包等。家庭用的器具、個人手機、電腦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無須記載)】;如果有將財產寄託或信託於第三人、或是借款給予第三人之債權、或對於第三人為事業或產業的投資,應載明寄託或信託財產價額、債權金額、投資金額,並應合計全部資產價值的總數額。

四、陳報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13年7月8日至115年7月7日)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存摺的封面及內頁;不可以跳頁影印。註:全部的金融機構存摺都必須陳報。如果最近二年內無交易往來者:必須影印存摺最後交易日期的結餘金額明細資料;其中如果有存摺已遺失者,應即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存摺或申請最後交易日期的往來明細資料】。如果有投保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是兼具儲蓄性質的商業型終身醫療健康保險,而且保險契約現在仍屬有效者,應並陳報保險公司的名稱、投保日期、保險金額與投保項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影本;並應說明如果現在終止保險契約,得取回解約金的數額是多少。

五、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清償本金的數額,與尚欠本金的數額,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利息所約定的利率。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原因,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的證明資料。

六、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執業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及支出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與每月支出的金額,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其中如果已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或前置調解聲請狀中已經載明者,得免重複記載,惟仍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

七、聲請人如果主張必須扶養父母、子女或其他親屬者,應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受扶養父母親或其他親屬之最近二年度(113年度、114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他的佐證文件;並應說明扶養義務人總共有幾人。

八、請聲請人填寫附件的表格內容,並於五日內以陳報狀將已經填寫完成的附件表格內容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