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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6-06-17)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7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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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陳永竹

代 理 人 江昱勳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子能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經 理 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永竹自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857,865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而債務總金額則有1,857,865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5年1月9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乃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債務人:陳永竹)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1,857,865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97,313元、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98,948元、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34,495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2,846元、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6,274元、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17,534元、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33,974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20,178元、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36,060元、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7,865元、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47,536元、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0,937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291元。以上金額,合計6,111,251元。 總金額合計:6,111,251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無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20,000元(臨時工)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5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無 房租:0元 聲請人雖陳稱每個月房租費用為6,000元,惟無書面租約或租金支出收據資料佐證,因此,房租的部分不予核列。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7,067元

①存款:74元。

②保單價值準備金:6,993元(國泰人壽)。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