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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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侯冠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15年7月23日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5年度
司促字第4851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8,538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
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餘7,24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項目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到期日 年利率 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571,418元 - - - 571,418元 利息 - 541,442元 115年6月23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7月22日 16% 7,120元 總計 578,5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