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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存在等(2026-02-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張清桐

被 告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棋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清桐、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7,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為44,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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