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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3-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鑫祥科技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瀞瑩

原 告 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瀞瑩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

聲明第1、2項為:

㈠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

)2,000萬元。

㈡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1,000萬元。因原

告請求2項聲明間既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為不同訴訟

標的,依前揭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3,000萬元(計算式:2,000萬元+1,000萬元=3,0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4,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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