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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94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被 告 鄭加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