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5-08-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07
案號:嘉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642號
原 告 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龍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878,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96元,
原告已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尚應補繳34,696元之裁判
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34,69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