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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8-18)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8-18 案號:嘉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60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許立豫

被 告 劉廂婗即劉芷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983元,及其中新臺幣50,192元自民國

115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