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6-26)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6-26
案號:嘉小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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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小調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阿文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6,255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詳
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