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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 返還土地等(2026-06-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6-25 案號:嘉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字第143號

原 告 許峯鐘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複 代理 人 潘柏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許墩貴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蕭道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