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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2026-07-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嘉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字第640號

原 告 洪宏德即保和牙醫診所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323,322元(含本票請求金額及自利息起算日起至

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6月25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3,8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63,861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