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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8-28)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28 案號:朴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朴小字第148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被 告 趙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之23規定「第428條至第431條、第432條第1項、第433條至第434條之1及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8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裁定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