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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2026-07-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08 案號:朴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朴簡字第18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素玉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而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形者,即以裁定駁回

其訴;逾期不補正,而有同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得不經言詞

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 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楊◯◯」個人資料不明,起訴不合程式。其次,依本院向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調取之土地登記資料,該被告為楊文壽,原告得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上開資料,而知悉其內容。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形者,即以裁定駁回其訴;逾期不補正,而有同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附表:

提出地政機關核發,坐落嘉義縣○○市○○○段○○○段00地號、57之1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異動索引(均應揭露登記名義人之個人資料)。

提出戶政機關核發,楊文壽(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參酌本院調取之土地登記資料,以訴狀表明適格之全體被告、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