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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14)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2026-07-14 案號:嘉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43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賴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586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484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本院依兩造之主張及舉證,判斷如下:

㈠被告為交通事故之肇事原因,訴外人陳昱志無肇事因素。

㈡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非運輸業用,遭毀損時出廠2月,未逾5年,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6,880元,包含零件10,570元、鈑金5,486元、烤漆10,824元,零件部分以附表所示平均法計算折舊後為10,276元,連同無庸折舊之其餘費用合計26,586元(計算式:10,276+5,486+10,824=26,586)。

㈢原告依侵權行為、保險人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6,5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附表: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非運

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

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分

之1,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

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

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迄

本件車禍發生時,已使用2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

定為10,276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1

0,570÷(5+1)≒1,76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取得

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10,570-1,762) ×

1/5×(0+2/12)≒29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

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10,570-294=10,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