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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18)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8-18 案號:嘉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72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吳振群律師

被 告 柯廷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5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316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臺幣1,336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附註: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分之1,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本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因受損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7,509元(零件費用31,158元、烤漆5,609元、工資10,742元),系爭車輛自出廠日民國112年12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3年11月23日,已使用1年0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5,965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31,158÷(5+1)≒5,1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31,158-5,193) ×1/5×(1+0/12)≒5,1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31,158-5,193=25,965】,加計無庸計算折舊之烤漆5,609元、工資10,742元,則系爭車輛扣除折舊後之修繕費用為42,316元。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及第436條之19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