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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6-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9 案號:鳳建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大砌塗裝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建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簡智緣

被 上訴 人 大砌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冠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

年4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35元,已於115年6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伃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