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8-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4
案號:鳳保險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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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保險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潘俊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
新台幣(下同)337,492元【本金320,000元+複製病歷費用1,010
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6,48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337,4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6,735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鄭伃倩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160,000元 114年1月11日 114年7月21日 10 8,416元 2 利息 160,000元 114年1月19日 114年7月21日 10 8,066元 小計 16,4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