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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8-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4 案號:鳳保險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保險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潘俊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

新台幣(下同)337,492元【本金320,000元+複製病歷費用1,010

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6,48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337,4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6,735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鄭伃倩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160,000元 114年1月11日 114年7月21日 10 8,416元 2 利息 160,000元 114年1月19日 114年7月21日 10 8,066元 小計 16,4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