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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7-28)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28 案號:鳳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鳳小字第25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張文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638元,及其中新臺幣17,628元自民國

108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63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伃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