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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6-18)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18 案號:鳳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鳳小字第326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被 告 蔡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