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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勞務費(2026-06-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3 案號:鳳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簡字第420號

原 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鈺琴間請求給付勞務費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原告於民國115年1

月15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請求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176,49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後,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1,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