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6 案號:鳳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49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沅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