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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電表等(2026-07-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1 案號:鳳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58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紘翊間請求返還電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

㈠被告應將裝置於高雄市○○

區○○街00號之電表(電表號碼:00000000號,下稱系爭電表)返

還原告;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55元。揆諸前揭說

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電表起訴時之價值,加計請求

之9,655元核定之。惟原告起訴時未說明系爭電表之價值若干,

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系爭電

表價值若干,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陳報,則該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165萬元

定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