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電表等(2026-07-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1
案號:鳳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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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58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紘翊間請求返還電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
㈠被告應將裝置於高雄市○○
區○○街00號之電表(電表號碼:00000000號,下稱系爭電表)返
還原告;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55元。揆諸前揭說
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電表起訴時之價值,加計請求
㈡
之9,655元核定之。惟原告起訴時未說明系爭電表之價值若干,
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系爭電
表價值若干,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陳報,則該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165萬元
定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