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28)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28 案號:鳳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鳳小字第29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陳振鴻

陳明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3,584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3,5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伃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