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6
案號:鳳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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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35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士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
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