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竊盜(2026-07-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07-01
案號:豐易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豐易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
偵字第18492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
15年度豐簡字第36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世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5年3月6日9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豐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後門,徒手竊取蕭健良所管領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價值新臺幣6,000元),得手後隨即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載離。嗣蕭健良發覺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世明於民國115年5月15日死亡,此觀卷附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