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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8-06)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8-06 案號:豐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豐小字第589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施亦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999元,及其中新臺幣69,307元自民國11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