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8-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31
案號:豐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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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580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威廷發支付命令(11
5年度司促字第110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3,6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