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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8-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31 案號:豐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580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威廷發支付命令(11

5年度司促字第110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3,6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