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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費(2026-08-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31 案號:豐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606號

原 告 陳定晟

被 告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370元(計

算式:190,000+9,370(計算式如附表)=199,370),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190,000元 114年8月18日 115年8月12日 (360/365) 5% 9,3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