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31
案號:豐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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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62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王鉦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0,4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法 官 周嘉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