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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2 案號:豐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46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嘉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6

5元,應徵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紀俊源